希望帝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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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帝國法律制度以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精神為基礎,主要沿自英國普通法體系為主體,並由成文法作補充。這些傳統有著複雜的相互關係,普通法的影響在法律體系的程序方面和裁決方法方面最為明顯,而大陸法系的影響在實行法典化方面最為明顯。現時適用於希望帝國的法律,以成文法形式的帝國法例編彙通行。希望帝國憲法、國會制定的其他法律和希望帝國參與的國際條約是國家的最高法律。這些文件組成了地區法律的基礎,確定了各府與海外領地的法律權限。

總覽[編輯]

法律淵源[編輯]

希望帝國法律有四種來源,它們分別是憲法、行政法、成文法與普通法(包括案例法)。最重要的法律來源是帝國憲法。所有其他法律都歸憲法管理並低於憲法。任何法律不得與憲法相牴觸。譬如國會通過與憲法相衝突的法律,最高法院可判定該法違憲。

特別地,一部法律並不會被判違憲而「自動」消失;它必須由一部後繼法進行刪除。很多地區法律在被判定違憲之後仍然留在法典中。但是按照「遵循先例原則」,一般下級法院不會引用違憲的法律,如果使用也會被最高法院撤銷判決。

帝國普通法[編輯]

希望帝國大量參考了英格蘭法律的普通法傳統。比如,希國法院承襲了「遵循先例」原則。一小部分重要的英國成文法被幾乎一字不差地被希國分別照搬。很多法律人士都會承認的是欺詐法和伊莉莎白第13號成文法這兩個例子。這些英國法律的現代希國版本仍然時常被現時的法律文書所引用。

早期的希望帝國案例仍然經常引用當時的英國案例,但這種引用在19世紀後期逐漸消失,因為北辰士祈當政的十幾年間轉用成文法累積不少案例,加上希望帝國法院建立了自己的原則來解決希國人的法律問題。今天,希國的絕大多數司法引用來源於國內案例。有時,法庭和案例書編輯會例外地引用英國的傑出法學家,比如威廉·布萊克斯通或丹寧勳爵的觀點,表達有關問題的第一印象。

某些原旨主義和嚴格文本主義的追隨者如希國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堅稱希國法庭應該「永不」引用希國之外的司法系統的案例,無論理由是否具有說服力,僅僅只有解釋希國簽署的國際條約的情況下才可以作為例外。這種態度從原意主義的原則來說不足為奇,因為它不僅斷定憲法是希國司法權的最高來源,而且認為對憲法的唯一正確的分析應包括理解起草人的「原始意圖」。因此,討論在憲法之後的英國法律是無關的,因為它與憲法起草者的意圖沒有聯繫。其他對此持不同意見,並時常引用他們認為有益的、具說服力的、實用的或有幫助的外國法律。但是外國法律從來未被作為有約束力的判例引用,而僅僅作為廣泛的英美文化價值觀的一個反映。

語言文本[編輯]

希望帝國是唯一個以中文、英文和慶寧語制定法律的國家,可稱為「一法三語」。

19世紀何西擔任宰相期間,朝廷立法通過中文、英文和慶寧語享有同等法律地位,此後所有法律制訂,均用三種語言,三種語言享有同等法律地位,有同等效力。

地區法律[編輯]

希望帝國各府縣都擁有自己的法律和地區政府。它們保留制定除帝國憲法、帝國法律和國際條約規定之外的任何法律的全權。

幾乎所有的府縣都以英國普通法作為立法基礎,地區法例經常被視為普通法的簡單重述。法官可以自由解釋法典條文,除非他們的解釋被最高法院指名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