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希望帝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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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帝國憲法
彰‌德‌元‌年‌‌十月‌‌十五日‌ 
希望帝國第二屆臨時國會 制定
2021年10月15日
有效期:彰德二年十月十五日 (2020年12月1日)

「朕基於帝國國民總體民意,特下敕令以命帝國國會制訂憲法,保障國民權益,確立政府運作,確定希望帝國的建設基礎;經朕會同帝國內閣共同商議,帝國國會現已決議通過憲法之制訂,朕并以詔令頒布之。」

御名御璽

彰德二年十月十五日

帝國首相兼外務大臣:施德明
內政大臣兼農業大臣:施德銘
國防大臣,經濟建設大臣兼國防大臣:施德行
財務大臣兼衛生大臣:施德傑
文化大臣:施德利
科技大臣:施德勒
教育大臣:施德生
國土運輸大臣:施德加
環境資源大臣:施德諾
勞動福利大臣:連宇

序言[編輯]

希望帝國具有悠久歷史和民族傳統,在星光下已然閃耀千載,而在歷朝各帝的英明領導下,使國對內一片和諧之象,對外則是與邦國關係和睦。

而自古以來,帝國之國民期望持久的和平,亦深知人類相互關係的崇高理想,且信賴愛好和平的各國人民的公正與信義,決心保持我們的安全與生存。並希望在努力維護和平,從地球上永遠消滅隸屬、壓迫與偏見的國際社會中,佔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為此,國民始終相信,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於恐怖和貧困並在和平中生存的權利。同時認為任何國家都不得只顧本國而不顧他國,政治道德的法則是普遍的法則,遵守這一法則是維持本國主權並同他國建立對等關係的各國的責任。

後自景祥政變後,希望帝國深知自由民主之重要性,故在皇帝陛下之詔令下,及基於希望帝國國民的嚴肅信託,為國家全體福祉及帝國百年之根基,帝國國會因而領皇帝陛下之詔令,廣納百川、集思廣益,收納全國國民的意見,以及專家們的建言,同時依照國民所託,為鞏建國家、修正政治上之漏洞,穩定帝國之秩序,推行依法行政之憲制法治社會,特訂定本憲法,以祈帝國千秋萬代,人民生活富足。

希望帝國誓以國家之名譽,竭盡全力以履行本憲法及其相關法律之一切規定,以達致此崇高的理想。

第壹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本憲法適用於希望帝國全境及其治權所及之處。

第二條 希望帝國為基於民主制所成立的自由、獨立而不可分割的君主立憲制帝國。且國家主權屬於全體希望帝國國民。希望帝國皇帝作為國家最高元首,且依據本憲法規定,賦予並經由國會兩院、內閣和各法院行使其一切主權。而各部之職能,於本憲法後段一同定之。

第三條 希望帝國之首都為山川都,陪都為海崎府。如首都因故未能行使其所需職能,得由陪都暫代其職能,直至首都可重新行使相關職能。而首都之職能,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條 希望帝國政府應儘其最大努力,服從並實行本憲法。惟當已無任何實行本憲法之可能性時,希望帝國首相應提請帝國皇帝決定是否宣佈進入國家緊急狀態,而其詳細情況,另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 希望帝國之國土範圍,應以國土統一部所頒行之《帝國國土行政區劃表暨全國地圖》為準,而除非由全國公投或帝國皇帝之詔令,不得擅自增減領土面積。

第六條 希望帝國之各國家象徵,將另以法律定之,惟其對外代表全體帝國國民,故應被尊重,且不可毀損其。

第七條 希望帝國之法定語言為慶寧語、國語及英語,所有帝國國民均有義務學習此三種語言,並有使用此三種語言之權利。而其他各地通用方言亦均為文化財富,應受特別之尊重與保護。

第八條 帝國國民不分出身、性別和宗教,均得享有由本憲法保護之自由、尊嚴、權利、自由及平等。

第九條 本憲法為帝國最高等之全國性法律。如任何法律、法規和規則的規定與本憲法相牴觸,一律作無效論。

第十條 本憲法條文並不會在任何時候都適用於各種情形,故有需要時應根據本憲法先前之憲法實踐做出最終決定。

第貳章 皇權[編輯]

第十一條 希望帝國皇帝,爲帝國及其海外領地最高元首,其地位高於帝國所有人,除規定的特別法庭外不受任何法院的審判,同時總攬帝國統治權,並將權力賦與希望帝國政府各部。其統治權依本憲法後段之條規行之。

第十二條 帝國皇帝之正式居所暨辦公場所為海崎皇居,惟帝國皇帝可因其喜好而另擇其他居所居住並辦公。

第十三條 希望帝國皇位繼承,均依《帝國皇室典範》之規定,而希望帝國皇室成員無論長幼或性別,均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利。同時如帝國皇帝未能行使其所要求之職權,得依《帝國皇室典範》之規定,委任攝政,並奉皇帝之天命,行使等同帝國皇帝之大權。

第十四條 帝國皇帝以詔令御准其他法律公布及執行。

第十五條 帝國皇帝可按希望帝國首相,或參眾兩院之提請,以詔令召集希望帝國國會參眾兩院,並令其開會,閉會,停會,及解散。而帝國皇帝亦可自行頒詔令以令帝國國會參眾兩院開會,閉會,停會,及解散。

第十六條 帝國皇帝可參照帝國國會選舉之結果任命帝國首相,惟其亦可任命其他人為帝國首相。而同時亦可根據希望帝國內閣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及副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十七條 皇帝爲保持公共之安全、避免公共之災厄、保持公共之安寧秩序及增進國民之幸福,可發布可代法律之詔令。詔令在一般情況下可代替除本憲法外一切法律,而在國家緊急情況下,詔令可代替本憲法及其他法律。

第十八條 帝國皇帝之軍階為元帥,並統率全帝國之軍隊,委任國防部隊在國內外完成國家職責,並應維護部隊事務的必要機密。亦以詔令頒行帝國內閣議定之皇家軍隊編制及常備兵額。同時亦行宣戰,媾和及締結各種條約之權力。

第十九條 帝國皇帝以詔令頒授,或收回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亦有特權創設榮譽頭銜。同時可行大赦,特赦,減刑及恢復國民權利之權力。

第二十條 帝國皇帝及帝國皇室等其他組織事項,以《帝國皇室典範》及其他法律另定之。

第參章 國民權利及義務[編輯]

第二十一條  希望帝國國民,包括永久性國民和非永久性國民。永久性國民在希望帝國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憲法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國民身份證。
       (一)希望帝國永久性國民:
          (a)在希望帝國出生的國民;
          (b)在希望帝國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國民;
          (c)第(a)、(b)兩項所列居民在希望帝國以外所生的慶寧籍子女;
          (d)在希望帝國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希望帝國、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希望帝國為永久居住地的非慶寧籍的人;
          (e)第(d)項所列居民在希望帝國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二)希望帝國非永久性居民:
          (a)有資格依照本憲法所述之條件取得希望帝國國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第二十二條  帝國永久性國民,按照法律命令所定之資格,均得充任文武官吏及就其他公務。

第二十三條  帝國永久性國民,遵從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四條  帝國國民,遵從法律所定,有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五條  帝國國民,在法律範圍內,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二十六條  帝國國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第二十七條  帝國國民,不得奪其應受法律所定法官審判之權。

第二十八條  帝國國民,除法律所定者外,未經本人允許,不得侵入或搜索其住所。

第二十九條  帝國國民,除法律所定者外,不得侵其書信之秘密。

第三十條  帝國國民,不得侵害其所有權。因公共利益必需之處分,則依法律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帝國國民,在不妨害安寧秩序及不違背臣民義務之範圍內,有信教之自由。

第三十二條  帝國國民,在法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刊行,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三十三條  帝國國民之資格、其他權利或義務,另以法律定之。